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