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所需砂石料,本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注重安全的原则,可就地取材。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