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遵循保护生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避免大填大挖。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二)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三)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公路道路路段的,其设计必须有水土保持、防洪设施,并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必须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和土地承包方的同意。

前款各项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