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过二次或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提请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