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以及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损害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损害林木植被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