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