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投入的资金;(二)引进的资金;(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收益;(五)依法收取的各种保护管理费;(六)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