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