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