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潜在风险评议机制,对使用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