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组建企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比例由出资各方约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市场化运营的知识产权转移机构,促进知识产权实现其商业价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