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控制,推广应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并考核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