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和检验机构环保检验活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