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