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下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变更的城市绿线;(三)树种规划;(四)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五)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