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变更的城市绿线;

(三)树种规划;

(四)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