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