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本条例所称都市发展区,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新城区,是指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