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控告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举报、控告之日起二日内受理并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接受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