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