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旧城区改造应当采取整体改造和整治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成片改造。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配套缺乏、安全隐患突出的旧城片区,应当优先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