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