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