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