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