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与组织第七条有效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依法审批。设立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