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