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第九条已修改鼓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中医事业。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和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公民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