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