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