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医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分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