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诊疗技术。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选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部分中医诊疗技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