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