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按本条例的要求实行执法责任制,并参照执行本条例。

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及涉及执法活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等其他人员违法执法的,参照本条例追究其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