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按本条例的要求实行执法责任制,并参照执行本条例。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及涉及执法活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等其他人员违法执法的,参照本条例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