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案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确定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