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