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制定和修改后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