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研究,并根据审议或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