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