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未能提前十五日报送的,一般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以及说明等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