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