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山体保护范围内不得办理矿产开发许可,已批准开发的矿山到期依法关停。山体保护范围内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外,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变更许可,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的树木采伐许可。山体保护范围内的集体山林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保护。未纳入的,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采伐许可数量,并实施“伐一补一”。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但尚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山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