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山体保护规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山体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二)山体保护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三)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四)批准后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