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山体保护规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山体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二)山体保护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三)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批准后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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