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