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社会公众捐助本市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其中,捐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