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科学技术、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人民防空、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工业遗产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