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