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负责工业遗产的检测评估、防护加固、持续监测、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并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