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画、照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外观特征、遗址保存状况和工艺流程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