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涉及的重点问题、立法依据等主要内容。公民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提出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