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符合地方实际。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