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符合地方实际。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