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法规草案的起草人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主任会议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