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