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